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,應先提繳稅款,彌補已往虧損,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,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,不在此限。另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,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分配盈餘,由董事會擬具分配議案,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。
本公司股利政策,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劃、考量投資環境、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,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,每年分配股東股利不低於當年度新增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,分配股東股利時,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,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分派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。